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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區縣,各部委辦局(集團公司),各人民團體、大專院校、駐津單位人事(干部)、財政(財務)部門:
為進一步體現黨和政府對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關心照顧,經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,調整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?,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,由本人生前10個月的工資調整為20個月。計發基數仍按照津人工〔1994〕74號文件規定執行。
二、200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,已經去世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,也按照調整后的標準執行。原已按照10個月標準發放的,應予以補發。
三、調整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所需費用,仍按原經費渠道列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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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六年十一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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